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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建中小学教育涉外法律及配套法规规范的建议
发布:致宣 日期:2012/05/07 来源: 

      “扩大教育开放”是从国家到地方对教育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总体要求。国际经验表明,教育国际化是国家实现经济全球化的必要保证。国民素质越来越成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决定因素。人力资源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性资源之一。在教育领域全方位开展国际交流,是实现教育国际化的重要策略之一。在中小学教育阶段,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国际教育交流,更有利于学生未来的全面发展,为国家“软实力”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加快教育改革发展”,“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就必须“扩大教育开放,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和引进优质教育资源”。这是我国“创新驱动”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重要措施。

      一、教育对外开放的现状

      教育对外开放的战略意义和在教育体制中的重要地位,第一次被写入国家未来十年的教育发展纲要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第三部分体制改革第十六章扩大教育开放中,明确指出:“要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从而把教育对外开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将教育对外开放的作用和地位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在日趋复杂的国际形势下,“要提高我国教育的国际地位、影响力和竞争力”就必须“培养大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物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

      中外教育交流是中外关系的晴雨表。目前,以外交部、教育部、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机构为主导,以中小学为主体的涉外教育交流活动日益频繁。以沈阳中小学校国际教育交流为例,交流人员以中外中小学校师生为主,同时涉及中外从事外交、外事工作的涉外管理人员;交流内容涉及国际理解教育、外语教学、校企合作和外国人来华工作、学习等;交流层面更是涉及到外国驻沈外交机构、驻沈办事处,在沈外资、合资企业和境外教育合作、交流机构等;交流国家主要涉及美国、俄罗斯、韩国、日本、新加坡和德国等地缘国家和友好国家。

      二、存在问题

      (一)教育涉外法律体系的漏洞,弱化法律的调控能力

      《教育法》第67条第2条规定:“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条款就是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必须遵守的三项原则。但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从事涉外管理和活动,尤其配合外国外交机构举办活动时,把握不住维护国家安全和教育主权的尺度;对如何妥善处理内容涉及在校外籍教师、外籍学生和合作开展交流活动的外国机构的利害关系等具体问题,也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没有新形势下的教育上行法律法规的出台,切实维护我国的教育主权问题,在这一层面正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二)教育涉外关系的复杂,要求配套法规规章的细化

      以我国中小学接受外籍学生为例,2010年,教育部配套《规划纲要》出台《留学中国计划》,其主要任务是到2020年,全年在内地高校及中小学校就读的外国留学人员达到50万人次,其中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留学生达到15万人。目前,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中,尤其需要地方配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尚未创建。面对即将来华接受中等及以下教育的35万外籍学生,面临更加复杂的教育关系,我国中小学校如何依法治教将是个难解之题。2011年,教育部为创建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工作相关政策和法律,在沿海省份开展基础调查工作。虽然有关政策和法规有望在5年内出台,但并未明确指向中小学校教育。

在经济领域,我国相关企业与外商进行交易时,常因境内的法律体系不健全,法规不能细化和根据情况及时更新,而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教育法制体系不健全,也让教育开放同样正面临不可预见的系列问题和巨大威胁。

      三、意见建议

      中外青少年的教育交流在很多层面都突显出了教育是国家意志。我国应遵循教育发展的规律,尽快促进教育立法的标准化和系统化,有效发挥国家管理教育事业的作用。

      (一)创建针对中小学教育涉外法规和规章,保障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现代教育的发展,教育法治不仅表现为法律数量的大规模增长,而且表现为法律地位的上升,法律调节范围的扩大,以及法律向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进行愈来愈大规模的功能扩张。仅仅依靠涉外教育管理者的经验、教师涉外教育行为的个人努力,根本无法满足我国扩大教育对外开放的要求。只有全体教育工作者在从事涉外教育活动中真正有法可依,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时时刻刻切实注意依法治教,深入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才能保障国家整体利益。

      (二)配套地方性教育涉外法规,促进地方中小学国际教育交流事业和谐发展。地方性教育法规从属于教育根本法和基本法,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可操作性。以沈阳市中小学国际教育交流工作为例,适时出台与地方特点相适应的教育涉外法规,有助于避免中小学校在涉外教育活动中的行为失当,导致外交事件的发生和被他国利用;有助于促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机构和中小学校依法依规对在校的涉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保证教育涉外活动不侵害国家利益。

      请外交部会同公安部、教育部,并授权地方政府相应机构结合区域发展规律,完善涉外法律及配套法规规范,为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执笔人:马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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