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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速推进政协委员产生机制改革创新,有效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
发布:致宣 日期:2014/06/25 来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是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积极发挥是人民政协有效履行职能的重要保证。政协委员的素质决定着人民政协组织的形象,每位政协委员的积极参与及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决定着人民政协的工作质量。

      一.现行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不断暴露出诸多问题,直接影响着政协委员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和政协职能的有效履行。因此,我国政协委员的产生机制亟待改革和创新。

      现实情况反映出,为数不少的政协委员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方面不能尽职尽责。一是有的人士虽然进入政协,但不能积极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既无政治荣誉感,又无社会责任感,实为一名“挂名委员”;二是有的人士由于政治安排需要进入政协,但只是“开会拍拍手,表决举举手,议政不开口”,实为一名“亮相委员”;三是有的人士进入政协,虽然也撰写提案,但缺乏调查研究,人云亦云,敷衍了事,实为一名“不称职委员”;四是有的纯属为了照顾面子、平衡关系的“安置委员”;五是近年来政协委员成为了权钱交易的商品,一些人千方百计利用自身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跻身政协,成为“老板委员”,实际是利用政协委员身份为个人谋私利。这些现象直接影响着人民政协的社会地位、委员队伍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和人民政协的履职实效。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各级党委、政府对政协的作用和地位重视程度不够。《政协章程》规定的主要职能只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人民政协最大的权利就是话语权,只具有“软制约力”,而缺少“刚性制约力”。多年来,政协的界别设置调整、委员选拔机制、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问题一直未提到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上来。

     (二)民主与法制是现代文明社会的两大基石,民主是法制的基础,法制是民主的保障。在宪法的138条规定中,没有涉及到人民政协的任何条款,而涉及人民代表大会的有50多条。作为基本政治制度的主要载体和协商民主重要机构的人民政协及其政协委员,性质和地位、职权和义务、功能与作用、换届产生程序、政协委员推选机制等理应写进宪法,现在仅仅是根据《政协章程》来运行,根本就谈不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政协委员提名推荐缺乏公开性。“政协章程”规定“每届地方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地方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中共界别的委员人选由党委组织部门主导提名,中共以外其他界别的委员人选由统战部主导提名,实际上政协组织及常委会对委员人选的协商并没有起到主导作用。由于提名推荐公开性不够,透明度不高,社会各界对提名推荐人选的个人概况、政治素质、履职愿望和参政议政能力等基本信息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委员推选标准注重荣誉感而忽视参政议政能力。多年来,各级政协委员的产生都很注重委员的广泛性、代表性和包容性,但不同程度上忽略了委员应有的政治素质、参政议政能力,将一些在各行各业有突出贡献、有社会影响的“名人”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但是,他们中的很多人缺乏参政议政能力和履职热情,或者由于身兼数职,工作繁忙,无暇参加政协活动,发挥政协委员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使得社会各界中既符合选拔条件和标准,又具有参政议政热情和较强履职能力的优秀人士不能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使广大群众误认为只要又名、有钱、有社会地位,就一定能够当选为政协委员。

     (五)委员产生过程缺少公平竞争机制。政协委员的产生不同于人大代表的选举制,政协委员是由各级党委、统战部提名推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级组织往往根据政治需要来实现政协委员的广泛性,注重各界别代表人士的结构比例,平衡兼顾界别、年龄、性别、民族、阶层等诸多因素。在目前没有形成委员竞争产生机制的情况下,难免有一些动机不纯的人,凭借自己发经济实力和社会关系去攫取政协委员的提名机会并可能随心所愿。如果组织考察不深入全面,就很难协商产生出代表界别利益诉求、反映社会心声、为人民政协事业尽职尽责的政协委员。这就出现了“安置委员”和“老板委员”,并成为组织和领导的一种政治荣誉恩赐。

     (六)委员管理缺少监督约束机制。政协组织往往出于营造宽松和谐的参政议政氛围角度考虑,只要委员在任期内没有严重的违法乱纪,一般不会被取消政协委员资格。正因为委员履职管理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导致一些委员缺少做好政协工作的压力和动力,成为名副其实的“挂名委员”和“亮相委员”。即使委员不认真履职尽责,仍然享受政协委员的政治荣誉和社会地位,这不仅白白浪费了宝贵的民主政治资源,而且损害了政协组织的整体形象。

      三.政协委员产生机制改革创新势在必行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郑重提出,“要注重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完善委员推选制度,优化委员构成”和“提高委员整体素质”,这既是对新时期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提出的更高要求,同时也指出了政协委员推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针对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存在的问题,为了有效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提升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水平,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必须对政协委员产生机制进行大胆改革和创新。

      (一)加速《人民政协法》立法工作

      全国人大应加速制定《人民政协法》,明确和细化政协委员的遴选标准,指导各级政协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标准选拔政协委员,全面衡量其综合素质、重点考察其参政议政能力,把政协委员产生机制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扩大政协委员主体覆盖面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主体涵盖包括8个民主党派、56个民族、5大宗教在内的34个界别代表人士,但普通公民未被包括在主体之内。从协商民主而言,政治协商的主体不仅包括各政党、政治团体和社会界别,还应该包括普通社会民众,公民社会的每位成员都应享有参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权利。

      (三)调整优化政协界别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团体的出现,对政协现有界别设置的代表性和包容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协必须与时俱进,适应新时期的新变化,对政协界别的设置和委员构成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扩大团结面、增强包容性,保证各社会阶层、各职业群体在政协组织中都有自己的界别归属。

      1.增设中介服务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得到了长足发展,律师、会计师、经纪人等从业人员已客观上成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界别。目前,政协组织虽然吸纳了该界别人士,但大多分散在各个不同的界别。增设中介服务界,可以让这一新生的社会阶层在政协中反映自己的合理利益诉求,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

      2.合并部分性质相近的界别。科技界、科协界和社会科学界,共青团界和青联界,虽然他们的委员来自不同的单位,但界别趋同性比较大,界别设置明显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合并后则更能明晰界别范围,突出政协界别设置的代表性和独特性。

      3.优化界别委员构成。要做到最大限度地包容和涵括社会各个阶层,就要优化界别内部结构,注意界别内部各阶层委员分布比例的大致平衡。工商联界别可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比例,在工会界可适当增加农工代表,教育界注重增加职业教育、民办教育方面代表的比例,在经济界适当增加金融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的代表人士,在科技界和侨联界注意吸收海外归国留学人员代表等等。

      (四)明确和细化政协委员遴选标准

      把热爱政协事业,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意识,具备参政议政时间和精力,积极建言献策等作为作为遴选委员的必要条件和硬性规定。特别是对继任委员的标准要求应更高,条件规定应更细,对委员在上一届提出的提案建议、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等履职情况进行量化指标考评,经委员所属界别或专委会提名推荐。政协委员遴选标准应增设年龄、学历、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等具体标准,重点考察其参政议政能力。各级政协的具体遴选标准还可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比如:对拖欠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 金,偷逃税收,制售伪劣假冒产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人选提名实行一票否决制。   

      (五)引入政协委员推选竞争机制

      要改革传统的委员人选“钦定”和“圈定”的方式,逐步推进“公选、民选、直选、普选”的民主方式。扩大群众的参与度,提高推选过程的透明度。把政协委员人选的提名推荐和协商过程变为让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过程,变成让社会更多地了解人民政协的过程,变成促进政协的政治协商更加有序,民主监督更加有力,参政议政更加富有成效的过程。委员人选既要考虑委员人选的年龄、学历、成就等静态状况,更要真正把握具体人选的综合素质、实际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等动态表现。要鼓励和支持热心于人民政协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毛遂自荐。真正把那些有政治觉悟、有群众基础、有社会声望,热爱人民政协事业并有健康的体质、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的社会各界精英人士汇集到政协组织中来,进而增强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能力。

      (六)建立政协委员推荐工作监督机制

      政协委员作为社会各界群众中的优秀代表,政协委员的推选工作要严肃认真。建立完善举报跟踪监督机制,把好政协委员的入口关。对通过非正常手段攫取政协委员资格的,一经发现,必须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运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以示政协委员推选工作的严肃性,彰显《人民政协法》的法律效力。

      (七)建立绩效考评激励机制

      建立政协委员绩效考评激励机制,明晰终止和撤销委员资格条件,建立委员管理档案,对委员年度内提出提案数、反映社情民意数、撰写宣传信息稿件数、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情况以及委员在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业绩、奖惩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定期通报,并在年底进行考核,对有突出贡献的予以褒奖。考评结果作为连任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委员资格的终止和撤销严格依照规定认真执行,并依法进行候补。

      (八)进一步完善政协委员产生的法定程序

      1.每次政协换届之前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互联网在全社会开展宣传动员,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规定,本届委员推选的具体条件、界别名额,推选方式和报名时间、地点、办法等。

      2.个人自荐。为了真正把热爱政协事业,并且符合政协委员标准的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吸纳到政协组织中来,应采取个人申请的形式,由个人向政协相应界别提出书面申请。特邀个人应由统战部指导,政协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

      3.界别推荐。各界别对每个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综合考查,确定委员推荐人选上报各级政协组织,以充分体现政协委员由界别提名推荐的原则。界别推荐人选应多于政协委员的名额。未经界别推荐环节,不能成为政协委员。在充分考虑界别内部各阶层委员分布后就委员之间的竞选可以采取公推直选为主要选择方式。将初始提名权从少数人手里扩大到多数人手里,使全体界别成员成为候选人提名的主要参与力量及主要监督力量。从制度上保证每个人的平等发展机会,使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的政协委员为广大成员所公认。当然“公推直选”不能简单理解为一场考试或演讲,看成绩,更要看实绩;重考试,更要重考察;评口才,但更要评口碑。

      4.组织审查。由政协党组会同同级党委统战部门对界别推荐人选按照政协委员标准进行审查,在充分听取各界别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最后确定候选人。 

      5.选举公示。政协常委在超过20%的候选人中差额选举出正式委员,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向社会公示,征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即可通过。

      (执笔人:应其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