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参政议政>提案发言
建立扶持帮困制度 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
发布:致宣 日期:2014/07/07 来源: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让社会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的惠及全体人民,促进共同富裕。近几年以来,为了改善和提高我省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状况,辽宁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并实施了一系列惠民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社会弱势群体生活状况。但是我省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众、贫困落后地区老百姓的生活状况仍不乐观。据调查显示,我省社会弱势群体、困难群众、贫困落后地区家庭普遍文化程度不高,就业能力较差,居住条件差,他们的家庭收入基本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只能满足吃饱,根本没有积蓄,医疗保健得不到保障,甚至没有精神文化生活。使其抗风险和抵御通胀能力普遍偏低,一旦遇到子女升学或者重大疾病等需要大笔支出时,往往会捉襟见肘,导致生活水平更加下降。

    按照我省“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公平正义”两大原则,使全省人民的生产生活水平在未来五年大幅度提升的具体规划。我们建议建立全省统一的扶持帮困制度,改善弱势群体生活状况,使其能够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和全体人民走向共同富裕。

    1.建立社会弱势群体实名登记备案年审制度。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社会弱势群体、困难家庭实名登记备案和年审制度,一是在职职工和下岗人员,由职工本单位负责了解困难职工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二是城市社会闲散人员,由所在街道和社区负责了解困难家庭情况,建立困难家庭档案;三是进城农民工由用工单位或临时户口所在派出所负责了解困难人员情况,建立困难人员档案;四是农村困难家庭由村(镇)委会负责了解困难家庭情况,建立困难家庭档案。在充分掌握和了解困难家庭数量、困难程度和造成困难的原因后,根据不同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不同的扶贫帮困政策和办法。同时进行年审,把所有实名登记备案的困难职工、困难家庭、困难人员的情况向所在单位、街道、社区、村(镇)公布,让全体群众参与年审,当年脱贫当年取消备案。改变目前存在的困难不困难一人说了算,扶贫帮困办法一刀切,“真贫没被帮、被帮假贫困”的混乱现象。

    2.建立社会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目前,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城市相比有很大差距,保障面比较低,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而且“低保”补助金很少,不能满足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标准的需要。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将逐步取消城乡户籍差别,那么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就十分必要。可以根据全省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区别的制定不同的“低保”标准,特别考虑农村生活费用低于城市的实际情况,同一地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低于城市标准,逐年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低保”标准和“补助金额,使农村“低保”逐步向城市“低保”靠拢,最后实现城乡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缩小城乡差距和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民同等待遇。改变目前城市、城乡、单位各自为政的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标准和发放形式,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弱势群体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建立社会弱势群体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目前我省“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是贫困家庭致贫、返贫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是较高,但由于报销比例低,资金使用效率不高,对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作用不明显。据调查,2012年低收入家庭医疗保健支出还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一半,由于受到经济条件的限制,贫困家庭居民的整体健康状况相对较差,他们面临更大的患病风险,更需要医疗保险制度的庇护。因此建议,对在档备案贫困家庭根据换病轻重程度,增加统筹支付的疾病种类或医疗支出中统筹支付的比重,实行阶梯式报销比例和补助标准,特别是对重病、大病的报销比例应达到90%,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真正起到解决贫困家庭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

    4.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物价补贴制度。

    近年来,各种日常生活必需品,特别是食品价格波动幅度最大,对贫困家庭产生的冲击也最大。由于贫困入家庭的家庭收入基本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因此按全省平均消费支出水平测算而给予他们补贴,势必不足以抵消通胀的冲击。因此,根据社会弱势群体的消费特点,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弱势群体物价补贴制度势在必行,一是根据物价上涨规律和波动幅度,实行适合贫困家庭生活特点的动态物价补贴制度,及时给予补贴。二是采用多样化补贴形式,除采用货币补贴外,还可以增加实物补贴、有价消费券补贴、减免费用补贴等多种补贴方式。使社会弱势群体在政府的各项扶贫政策中得到实惠,摆脱贫困。

    5.建立社会弱势群体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监管制度。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它是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但从实践来看,一是现有的保障性安居房和廉租房数量未能覆盖所有符合标准人群。二是因保障性安居房价格仍然过高,使大量符合标准的贫困家庭仍然无力购买,对于他们仍然是遥不可及的梦想。三是由于种种原因保障性安居房和廉租房没有分配给贫困家庭,而被一些非贫困家庭占有。因此建议,建立社会弱势群体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监管制度,一是加大保障性安居房和廉租房的建设力度,特别是廉租房,争取在数量上能够满足贫困家庭的需要。二是降低保障性安居房价格或增加政府补贴额度,让贫困家庭在分配到保障性安居房名额的同时也能买得起。三建立保障性安居房和廉租房监管制度,加大分配和管理的力度,保证保障性安居房和廉租房真正分配给贫困家庭,使其能安居乐业。加大违法违规成本,一旦出现非贫困家庭占有保障性安居房和廉租房的情况,严格处罚非贫困家庭当事人,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也要追究分配者的行政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撰稿人:富莹


上一篇 | 下一篇